航空器监护的文件有哪些
飞机维护记录、技术文件、操作手册等。记录了飞机的维修、保养、检查等情况,包括维修记录、保养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包括飞机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性能数据、系统说明等信息。包括飞行手册、操作手册、飞机性能手册等,主要介绍飞机的操作、飞行规范、性能参数等内容。
八)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九)有关影像资料;(十)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设备。
法律分析:过站期间,航空器的安全由机场监护单位负责监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不需要。适航证明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上安装的设备或部件必须具有符合适航标准的证明文件,病人监护仪不属于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或部件,而是医疗设备,主要用于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用于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所以病人监护仪不需要适航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任何未满18周岁的人)。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1、为确保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和监督。
2、工具设备管理需根据许可证范围和适航资料配备,确保工具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必要时需使用替代工具,并经民航总局认可。维修单位需有明确的工具设备标识、清单和保管制度,定期校验工具并记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一)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二)申请维修许可证或变更现有维修许可项目时必须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写申请书并与民航局要求呈报的维修单位手册及其它资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2、工具设备管理需根据许可证范围和适航资料配备,确保工具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必要时需使用替代工具,并经民航总局认可。维修单位需有明确的工具设备标识、清单和保管制度,定期校验工具并记录。
3、为确保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和监督。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
5、对维修人员资格的要求与《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相衔接 一九九三年七月修改后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对维修单位中不同工作岗位的维修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要求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件。